《山西日报》2015年1月20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司法、破坏司法独立的问责上升到法治层面,终身负责制、倒查问责制、纠错问责机制、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从法制高度根除既往不咎、表层追究、纠错不问责和破坏司法独立的弊病。
终身问责制
法律上,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让责任终责任人一生。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我国尚没有牢固而深厚的法治政府理念,导致政府决策有时较为随意,表现为实际论证不够,对未来的风险评估也不够,以至于拍胸脯断决策,决策失误后拍屁股走人。法治高度的终身负责制,则要求决策者提高责任意识,慎重决策,克服决策的随意性,同时推动政府将过多的权力“简政放权”放给社会,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行政决策法定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减少决策失误和错误。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冤假错案起点可能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警察、检察官、法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法律责任,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办案行为终身负责,必会促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取消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推进司法改革和司法进步,杜绝冤假错案出现时公、检、法集体负责,谁都有责任,但谁都无责任,谁都不负责。
倒查问责制
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并进而问责,用“倒查制”完善责任制,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改变归责方式,通过强化事后责任追究,达到加强事前防范的目的。
一旦出现冤假错案问题,不论问题出现在哪里,都将被纳入到责任倒查范围,都要实行自上而下“倒查”问责,调查发生原因,追究当事责任警员、检察官、法官及其分管、主管领导,相关办案部门、单位及其分管、主管部门、单位的责任,使冤假错案问题“现形”。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单位或部门、个人双罚制,不仅维护司法公正,而且管理、约束、鞭策司法从业人员。
纠错问责机制
决策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决策失误既包括渎职、腐败等故意失误,也包括决策过程合法但结果不理想的行政决策失误行为。这些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以前往往以好心办坏事为由不予追究,致使决策失误越来越频繁,给党和人民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由此可见,针对不良决策后果展开问责和纠错是行政决策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法治体系,以决策法治化实现源头防范纠错;决策中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以决策程序科学化、民主化实现决策中的自动纠错;决策执行中充分发挥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决策执行完成的评估监督、权力监督、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有效监督职能和作用,以公开透明的决策信息和决策过程、制度化的监督体系、积极主动的社会体制外监督力量、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实现决策完成后的纠错。
决策和纠错的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是实现决策纠错问责机制的保障。让民主制度和社会力量进入政治生活、进入行政决策整个过程,特别是让公众参与决策的监督,有效防止故意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实现决策问责与纠错。
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司法改革实践表明,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戕害司法公正。按照现代法治要求,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在内的各种国家权力的运作都应纳入司法最终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领导干部通过人事、财政、编制等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扰与限制,这种现象应尽快消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钳住“权大于法”的权力干预,为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建起了屏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问责制,依据相应的失责度量对当事人追究和惩罚,以“问”的“制度化”保证“权责对等”,通过责任追究实现权责一致,在明确问责关系的前提下实现问责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问责主体明确,问责成为针对决策后果的一项常规划制度,开启了依法治国的崭新起点。
作者: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党的建设与政治法学研究所张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