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群众路线
2014.05.16 08:00
来源: 《求是》 期号: 2014/10 作者: 邢元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又指出:党的群众路线要贯彻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要同这些领域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在政治领域,我们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贯彻群众路线的一个创新,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这些论述,深刻揭示了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的关系,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代议制民主的悖论与西方民主理论的新动向
民主既是一种理念,又有其制度形态。作为一种理念,“民主”的本义是“人民进行治理和统治”。自古至今,对于民主的具体理解虽有差异,但大都认同这一基本理念。然而,作为实际存在的制度,民主却有不同的形态:古希腊的直接民主与现代西方的代议制民主不同,资本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也各不相同。
从民主的本义看,衡量一种民主制度的优劣,要看这种形态的民主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人民进行治理和统治”,具体言之,就是要看这种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和管理权。从这一个根本方面看,代议制民主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民主形态。许多西方学者喜欢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将其视为现代民主制度的源头和榜样。雅典的直接民主确实通过“公民大会”等形式实现了城邦公民对公共事务广泛、直接地参与,但它却不可能成为现代的民主形式。因为,一方面,雅典式的直接民主只能在邻里相望的小型社会中才能实施;另一方面,在整个雅典城邦,享有公民权的只是一小部分人,妇女、奴隶和“异邦人”是被排除在公民之外的。现代社会的规模、复杂性和差异性,使得它只能选择那些对公共事务有兴趣并具备专业才能的人代表公民参政议政、管理国家。
与雅典只将公民权赋予少数人的民主形式不同,近代以后逐步形成的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观念之上的。依照代议制民主的制度设计,“人人平等”的民主权利要靠对公职人员进行选举的普选权来体现。承认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普选权”,这是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马克思说:“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但是“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上,公民的选举权从来都是与财产权挂钩的,即使是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只是到了上世纪70年代前后,才取消了财产权的限制,实现了全体成年公民的普选权。公民普选权在形式上落实了人人平等的民主权利,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这样的平等权利就像所有的基督徒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一样,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虚幻的平等。没有强大的资本支持,政治精英不可能参与争取选票的“自由竞争”,而选民的所谓“自主选择”实际上也不过是在不同的“资本”之间进行选择罢了。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家熊彼特明确说:民主绝不意味着“人民的统治”。民主的意思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要统治他们的人,是自称的领导者们之间为争取选民投票而进行的自由竞争。
正是因为看到了代议制民主的内在矛盾,当代西方学者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试图弥补选举式民主的不足。斯坦福大学的费什金说:当代西方的民主,展示了“在政治上平等但相对不称职的大众和政治上不平等但相对比较称职的精英之间的一种被迫选择”。面对“自主选择”与“被迫选择”的悖论,“政治冷漠症”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普遍病症。也正是为了克服代议制民主的弊端,协商民主理论开始在西方兴起。协商民主理论强调,真正的民主应当是通过公民之间审慎的协商而不是仅仅通过投票达成治理国家的一致性意见。投票结果的一致性可能是“多数人偏好的聚集”,而公民们通过协商产生的一致性意见则是一个公共理性形成的过程。协商民主既提高了公民参与,避免了投票选举中的政治冷漠,又能保证少数人的群体意见得到表达,避免了由于“多数人偏好聚集”而产生的政治压迫。从观念上讲,西方的协商民主是指:在人民主权原则下,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理性协商达成关于公共利益和共同价值的共识,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基于对代议制民主的反思,包括罗尔斯、哈贝马斯在内的众多西方学者参与到协商民主问题的讨论中来,有学者甚至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全新的“民主模式”。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
有人认为,中国提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搬用了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事实并非如此。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是近30年的事,而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实质上就已经是一种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中国共产党早在考虑建国问题时,就提出了“协商建立民主政权”的建国理念,并在建立国家政权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建立起协商民主的政治机制。
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建立和发展协商民主,是从中国革命设的实际出发的。在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决定性优势时,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最重要课题是:建立一个怎样的新政权?怎样建立新政权?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1949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确立了未来的新国家将在民主协商的政治框架下运行,确立了民主建政、协商建国的施政方针和立国原则。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独创性地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结合起来,创造了选举与协商有机结合的民主政治体制。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一种全新创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活力大大增强,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的渠道和方式大大扩展,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
我国的“人民民主”是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民主”。但必须承认,我国是13亿多人口的大国,社会主义民主面对的是大规模的、复杂的社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直接从事国家事务的审议和管理,而是只能通过代表制去落实人民的民主权利。因此,社会主义民主也同样需要解决“全体人民”和“人民代表”之间的张力和矛盾。我们的政治协商制度和协商民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事实证明,它的确能够解决好这个矛盾。正是通过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制度和社会、基层层面的各种协商形式,中国共产党尽最大可能做到了听民意、知民情、解民困,充分发挥了人民的主人翁作用。只有从这一角度去看,才能真正理解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正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选举民主机制与协商民主机制的有机融合,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创立者和奠基者,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领导者和推动者。只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会枝繁叶茂,焕发出生机活力。
三、协商民主是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党的群众路线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都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都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优良传统,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有机联系。一方面,党的群众路线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灵魂;另一方面,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机制保障和制度化体现。
党的群众路线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性质和宗旨上都是根本一致的,其理论根据都是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认为人民群众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是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实践者和创造者。中国共产党人所为之奋斗的事业就是人民群众的事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要求。而要贯彻群众路线,真正把群众路线落到实处,就必须借助一定的机制,采取一定的形式。协商民主就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就是落实群众路线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机制。协商民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更好地表达民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群众路线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从历史上看,无论是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三三制”政权组织,还是建国时确立的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的民主形式,都为贯彻群众路线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今天,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根本任务是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能否更好地贯彻群众路线,关键要看能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内创造性地建构起充分体现群众路线精神的社会政治机制,以制度化的形式将群众路线的一般原则固定下来,使其长期地、稳定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国共产党发扬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创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民主恳谈制度、信访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以及网络民意调查制度等;在基层自治领域形成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居民议事会、社区论坛、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恳谈制度等,将协商民主由国家层面推进到社会层面,使协商民主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重要进展。当前,我们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充分拓展协商民主形式,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使群众路线真正落到实处。
当今世界,代议制民主日益显露其固有的局限性。而我们在政治实践上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结合起来,不断开辟广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渠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上不断推进,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虽然目前我们的协商民主还有待不断完善和发展,但只要我们牢牢把握住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宗旨,不断自觉地将党的群众路线转化为协商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我们就一定能创造出远胜于西方的民主形式。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